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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明”本質是什么?基因剪刀專利爭奪戰(zhàn)最新判決的啟示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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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5 09:33:59

  2025 年 5 月 12 日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裁決CAFC 對CRISPR-Cas9(俗稱基因剪刀)專利權歸屬(PTAB 干涉案 No. 106,115)的判決作出 “部分維持、部分撤銷并發(fā)回重審” 的裁定。法院認定 PTAB 在確定 “構思(conception)” 時錯誤地把發(fā)明人必須作為前提,而忽略了同行使用常規(guī)技術即可完成發(fā)明這一事實;因此要求 PTAB 重新按正確法律標準審查誰先完成了利用 CRISPR-Cas9 在真核細胞內基因編輯的發(fā)明。這讓基因剪刀專利的核心專利權歸屬再添變數(shù)。

  這起訴訟雖然基于美國2013年之前先發(fā)明制度下的發(fā)明優(yōu)先權的問題,但的判決具有深遠的意義,判決更傾向于認同原創(chuàng)者的貢獻,同時對發(fā)明的本質和創(chuàng)造性的本質的理解也有進一步的論述。對于深刻理解“什么是“發(fā)明”?什么是“構思”?做到什么程度發(fā)明才算完成?創(chuàng)造性的貢獻核心點是什么?對于理解專利法中的這些基本的概念都有啟發(fā)。

  CRISPR-Cas9基因編輯技術的專利權之爭源自兩大科研陣營:一方是以諾獎獲得者詹妮弗·杜德納(Jennifer Doudna)和埃瑪紐埃爾·夏彭蒂耶(Emmanuelle Charpentier)為代表的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維也納大學團隊(簡稱“CVC陣營”);另一方是由張鋒領導的麻省理工學院/Broad研究所團隊 。2012年6月,CVC陣營在《Science》發(fā)表劃時代論文,證明CRISPR-Cas9系統(tǒng)可以借助單一向導RNA(sgRNA)在試管中剪切特定DNA序列 。CVC團隊于2012年5月25日提交了首份臨時專利申請,涵蓋該技術在任意環(huán)境下的應用 。張鋒團隊則率先將CRISPR-Cas9應用于線日提交臨時專利申請,包含了CRISPR在哺乳動物細胞中成功剪切DNA的實驗數(shù)據 。由于當時美國仍適用先發(fā)明制(2013年3月之前),這兩份臨時申請奠定了雙方后續(xù)專利主張的優(yōu)先權基礎。

  2014年4月15日,Broad研究所陣營率先獲得了美國首件CRISPR相關專利(US 8,697,359 B1),其權利要求限定了在真核細胞中使用CRISPR-Cas9和單導RNA編輯基因 。之后Broad陸續(xù)獲得多項后續(xù)專利,例如US 8,945,839B2等,鞏固了其在真核細胞CRISPR應用領域的專利組合 。相形之下,CVC陣營的最初專利申請審批進展較慢,直到2013–2014年仍未獲得授權。為搶占發(fā)明優(yōu)先權,2015年4月13日CVC方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請求,要求就雙方重疊的專利申請/專利啟動專利干涉程序。因為這件發(fā)明是2013年之前申請,適用先發(fā)明制。美國專利制度(AIA 生效前的“先發(fā)明”規(guī)則) 下,所謂“干涉”(interference)是一種由 USPTO 下屬的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主持的行政性準訴訟程序。它的目的是確定當兩件或多件申請/專利聲稱“同一可專利發(fā)明”時,究竟哪一方是最早的真正發(fā)明人。

  第一次干涉 (No. 106,048)于2016年1月宣告啟動,涉及Broad已有的12項授權專利及1項在審申請,與CVC的一項在審申請之間的爭議 。干涉的“對抗題目”定義為不限定細胞類型的CRISPR-Cas9基因編輯方法。Broad團隊提出閾值動議,主張雙方權利要求實質不相符,從而“不存在干涉事實”(no interference-in-fact),理由是Broad所有權利要求均限定于真核環(huán)境下應用,而CVC的權利要求未限定特定細胞類型 。Broad援引當時多位科學家的觀點,認為將CRISPR從原核系統(tǒng)移植到真核細胞存在重大不可預知性,一般技術人員在缺乏實驗證據前不可能合理預期成功。2017年2月,PTAB會采納了Broad的觀點,認定基于當時公開的CVC申請內容,一般技術人員無法預計CRISPR-Cas9定向編輯定會在真核細胞奏效 。因此PTAB裁定不存在干涉沖突,終止了106,048號干涉程序,Broad陣營保持其真核細胞領域的專利權 。CVC不服該裁決并提起上訴,但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PTAB有關“無干涉事實”的認定 。這意味著在第一次干涉中,雙方的權利要求被視為彼此明顯可專利區(qū)別:Broad針對真核細胞的專利不視為由CVC的廣泛權利要求所預見或顯而易見 。第一輪訴訟以Broad勝訴告終,CVC陣營則轉而調整其專利申請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干涉裁定僅針對當時特定權利要求范圍是否構成沖突作出決定,并未就CVC申請是否充分公開如何在真核細胞中實施CRISPR作出判斷 。PTAB并未裁定哪一方是發(fā)明先行者,因為干涉在進入比對發(fā)明完成時間的優(yōu)先權階段之前即被終止 。因此,圍繞CRISPR在真核細胞應用的發(fā)明首創(chuàng)權之爭并未平息。

  2018年底第一次干涉案塵埃落定后,CVC陣營很快采取反制措施。第二次干涉 (No. 106,115)的起因是CVC團隊在2018年左右接連提交了14件后續(xù)申請,調整權利要求將CRISPR-Cas9技術明確限定在真核細胞環(huán)境下使用 。這些申請均主張優(yōu)先權追溯至CVC的2012年5月25日等最早臨時申請,與Broad陣營現(xiàn)有真核CRISPR專利形成直接沖突 。2019年6月24日,PTAB應USPTO主任授權宣告啟動106,115號干涉,在同一“對抗題目”下將Broad陣營13項相關已授權專利及1件在審申請,與CVC陣營14件在審申請納入干涉比對 。

  2020年10月,杜德納和夏彭蒂耶因發(fā)現(xiàn)CRISPR-Cas9基因編輯機制獲得諾貝爾化學獎,凸顯該項成果的重大科學價值。然而,專利歸屬之爭仍在膠著,且日益涉及商業(yè)利益。

  2022年2月28日,PTAB對106,115號干涉作出最終裁決,判定Broad陣營擁有CRISPR-Cas9在真核細胞應用的優(yōu)先發(fā)明權。在優(yōu)先權比對階段,雙方提交了大量證據比拼發(fā)明構思(conception)和實踐完成(reduction to practice)的時間線日取得了真核細胞實驗成功,而Broad則聲稱于2012年6月形成構思、10月5日之前實現(xiàn)了實驗成功 。PTAB經過審查認為,CVC提交的2012年3–8月實驗記錄和交流郵件中,發(fā)明人對于若干實驗結果的意義存有疑慮和不確定,顯示其當時尚未獲得“明確而堅定”的發(fā)明構思 。此外,CVC團隊在2012年下半年持續(xù)改進試驗條件、探索成功方法,這些努力在PTAB看來表明其最初構想尚不完備,仍處于摸索階段 。相比之下,PTAB認可了Broad陣營提交的證據,確認Broad團隊最遲于2012年10月已經實現(xiàn)在人類細胞中的CRISPR基因組編輯,并清楚認識到其實驗成功 。特別是張鋒團隊于當年10月投稿的一篇論文手稿記錄了關鍵實驗完成及結果分析,審查人評注也支持他們已取得突破 。因此,PTAB裁定Broad團隊在真核領域的CRISPR發(fā)明完成時間上先于CVC團隊,宣布Broad勝出106,115號干涉 。這一裁定使Broad研究所繼續(xù)掌握CRISPR-Cas9在真核細胞應用的核心專利,并使CVC陣營相關的在審申請歸于無效結案 。不過,CVC方面隨即向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了上訴,爭奪戰(zhàn)因此進入新階段。2025年5月12日,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對Broad v. CVC第二次干涉案作出判決。聯(lián)邦巡回法院認定PTAB在106,115號干涉案中適用了錯誤的法律標準,部分撤銷

  發(fā)回重審。這一裁決要點在于:PTAB錯誤地混淆了“發(fā)明構思”(conception)與“實踐完成”(reduction to practice)的法律標準,對CVC一方提出了過高要求 。上訴法院強調,判斷一方是否完成發(fā)明構思,不應要求發(fā)明人在構思時就“確信其發(fā)明能夠成功實現(xiàn)”或已經有實驗證據證明成功 。換言之,發(fā)明構思只需達到“明確而完整的構想”水平,無需在當下就有成功實施的合理預期。CAFC認為PTAB要求CVC團隊在2012年時就確信CRISPR技術能在真核細胞中奏效,才算完成構思 。聯(lián)邦巡回法院引用先例強調,這是對法律的不恰當拔高——構思階段不需要對成功胸有成竹,也不要求已獲得實驗驗證 。只要發(fā)明人腦中已有明確、完整的發(fā)明方案,并且一般技術人員據此能夠實踐出來,即可認定構思完成 。CAFC認定PTAB將成功的合理預期作為構思必要條件,實則是將本應在實踐完成或顯而易見性分析中考慮的因素錯誤引入了構思判斷 。CAFC認為PTAB過度依賴了CVC發(fā)明人在當年實驗過程中的一些疑慮表述,卻未分析這些“懷疑”是否導致他們對方案做出實質改變 。CAFC認為科學探索中表達謹慎或懷疑并不必然意味著發(fā)明構想不完整,除非能證明發(fā)明人因此放棄原方案或推翻原思路。

  CAFC認為指出PTAB沒有考慮其他研究團隊在看到CVC發(fā)表的方案后,使用常規(guī)方法成功將其應用于真核細胞的情況 。事實上,Broad團隊正是基于CVC公開的設計并運用常規(guī)分子生物學技術,迅速實現(xiàn)了在人類細胞中的基因編輯。這表明CVC的原始構想已經完整到足以讓同行據以實施(只要具備本領域普通技能),因此構思在當時即已完成 。

  CAFC則明確指出,在判斷構思是否完成時,應考慮當時已有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如果憑借常規(guī)實驗步驟就能將發(fā)明構想付諸實踐,那么發(fā)明人在無需親自完成實驗的情況下,也可擁有完整構思 。在2012年,盡管真核應用存在挑戰(zhàn),但許多實驗室(包括Broad團隊)運用成熟的分子生物學方法(如添加核定位信號優(yōu)化Cas9進入細胞核等)

  并未推翻PTAB有關書面描述充分性的裁定。法院維持了PTAB關于CVC最早兩份臨時申請(2012年5月和10月提交的P1和P2)不具備充分書面描述支持的結論 。換言之,CVC陣營無法享有2012年5月25日那份臨時申請的優(yōu)先日,其相關權利要求只能追溯至2013年1月28日提交的第三份臨時申請 。這一點維持了Broad在程序上的“先申請求優(yōu)先地位”(Broad的有效優(yōu)先權日仍早于CVC) ,但由于構思認定標準被糾正,PTAB須重新比較雙方在2012年下半年各自的研發(fā)進展來決定真正的發(fā)明先后。CAFC這一判決重申了生物技術領域構思的法律標準

  ,即便在技術高度不可預知的情況下,法律也不要求發(fā)明人在構思階段證明或確信其發(fā)明“必然成功” 。這一原則對未來前沿科研成果的專利歸屬認定影響深遠,科研人員只要形成完整可實施的創(chuàng)新思路,即使尚未拿出全部實驗證據,也可能確認發(fā)明人。對于本案而言,CAFC的裁決為CVC陣營贏回專利主導權帶來了新的機會。

  所有細胞類型中使用該技術的基本方法,以及單導RNA構架等核心組合物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專利大多未限于特定應用環(huán)境,因而對真核領域同樣有效。不過,在干涉案所涉的特定權利要求上,CVC陣營采取了針對性策略:他們在2013年至2018年間陸續(xù)提交了至少14件持續(xù)案申請,將權利要求限定為“使用含單導RNA的CRISPR-Cas9系統(tǒng)在真核細胞中編輯基因”,以直接覆蓋Broad的專利范圍 ??梢哉f,CVC陣營的核心訴求在于確認其對于CRISPR基本技術方案的首創(chuàng)貢獻應當延伸至真核應用層面,而不應因實驗完成時間稍晚而被剝奪相應專利權。下表簡要對比了雙方部分關鍵專利/申請:

  上述Broad專利集中體現(xiàn)了張鋒團隊率先在哺乳動物細胞中實現(xiàn)CRISPR基因編輯的具體方案,而CVC的在審申請則反映出杜德納團隊捍衛(wèi)其基礎發(fā)明在該應用領域覆蓋率的努力 。需要指出,在干涉程序之外,雙方各自還有眾多未直接沖突的專利。例如CVC已有的大量專利覆蓋CRISPR-Cas9在不限定細胞類型

  本案的一個核心法律爭議在于如何正確界定“發(fā)明構思完成”的標準,尤其是在高度不確定性的生物技術領域,應否將“合理預期成功”作為構思的必要條件。簡單來說,

  “構思” (conception)是指發(fā)明人心中形成了完整的、確定的發(fā)明方案,使普通技術人員據此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即可實施發(fā)明。而“實踐完成” (reduction to practice)則是指通過實際實驗(實際完成)或遞交具有充分啟示的專利申請(推定完成),驗證了發(fā)明的工作性。至于“成功的合理預期”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通常是評價發(fā)明是否顯而易見時的考量因素,即在現(xiàn)有技術啟示下,一般技術人員是否有合理把握相信某方案會成功。在第一次干涉中,Broad成功地將“合理預期成功”的缺失作為論據,使PTAB認定CVC的寬泛權利要求與Broad的真核限定要求不存在直接沖突 。然而在第二次干涉的優(yōu)先權裁定中,PTAB似乎把類似的成功預期考量引入了“構思是否完成”的判斷。當時PTAB傾向認為:由于CVC發(fā)明人在2012年對實驗成功與否心存疑慮,并且在取得明確結果前經歷了多次失敗,他們在真核應用方面并沒有形成“堅定不移”的構思 。換言之,PTAB把發(fā)明人對成功的信心和實際結果,當作了衡量構思完成度的標尺。這一做法在上訴中被嚴厲批駁。

  。根據CAFC引用的判例法(如Burroughs Welle Co. v. Barr Labs, 40 F.3d 1223 (Fed. Cir. 1994)),構思只要求發(fā)明人腦海中已有完整方案,即使當時尚不能確定方案必然成功,也不妨礙構思的法律完成 。發(fā)明人無需在構思階段證明或預測成功;那些屬于實踐完成或顯而易見性判斷范疇的因素,不應提前介入構思認定 。CAFC總結道:“

  確定無疑的成功并非構思所必需。只要發(fā)明人具有明確而固定的完整構想,并且普通技術人員能據此將其付諸實踐,即可視為構思完成” 。相比之下,“合理預期成功”更多地用于評估一項發(fā)明在現(xiàn)有技術下是否顯而易見,而非評估某發(fā)明人是否已經完成構思 。在先發(fā)明制干涉程序中,比拼的是雙方實際發(fā)明進展的時間先后,關鍵在于“誰先想到并充分披露了完整發(fā)明”,而不是“誰先取得成功結果” 。CAFC指出,PTAB錯誤地要求CVC團隊在2012年就對成功抱有合理預期才算真正“想到”發(fā)明,這是法律標準的誤用 。法院特別提到,CVC科學家當年的謹慎態(tài)度和反復試驗,體現(xiàn)的更多是一種嚴謹求證,并不意味著他們的構想有硬傷 。只要他們當時已經設想了實現(xiàn)目標的具體方案,并著手按圖索驥地實驗,即便經歷失敗,其構想本身也可能早已完備 。事實上,正是由于領域不確定性高,法律才要求在書面描述

  構思層面并不強求已經成功 。通過此次上訴裁決,CAFC澄清了兩個層面的法律適用:

  關注的是發(fā)明方案本身的完整性和明確性,而非當時是否已有實驗成功或完全有信心。換言之,一個發(fā)明人在設想出詳細方案、相信按其方案即使需要一些試錯也能實現(xiàn)目標時,就完成了構思。尤其在生物醫(yī)藥等不可預知領域,構思不要求“十拿九穩(wěn)”,只要求“方向正確、內容完整”即可。

  在構思階段不應作為必要條件,而主要是在評價顯而易見性或干涉閾值時考量。例如第一次干涉中,正是因為一般技術人員在2012年尚無合理預期CRISPR必然能用于真核細胞,所以Broad的真核專利權利要求相對于CVC的公開不被視為顯而易見。但這與判斷CVC自身何時完成構思是兩回事。在后續(xù)優(yōu)先權爭議中,“合理預期成功”不再扮演門檻角色。通過劃清上述界限,本案為今后涉及高度不確定性技術的專利爭議提供了重要指引。構思的法律認定應基于發(fā)明內容之完整,而非實驗結果之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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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FC的部分撤銷與發(fā)回重審,使106,115號干涉案重新回到PTAB軌道。根據CAFC指示,PTAB必須在正確適用構思標準

  的前提下,重新評估雙方的優(yōu)先權證據 。這意味著CVC陣營將獲得一次機會來主張其更早完成發(fā)明構思:如果PTAB認可杜德納團隊在2012年3月已經形成完整方案,并認定他們從構思到2013年1月始終保持推進實驗,那么盡管Broad的實驗證據在2012年10月出現(xiàn)領先,CVC仍可能憑借更早的構思日期贏得優(yōu)先權 。當然,PTAB也可能要求CVC拿出更有說服力的新證據來彌補此前認定的不足??梢灶A期,重新審理階段雙方將圍繞2012年間的實驗筆記、通信記錄以及對實驗結果的解讀展開更為激烈的交鋒。

  無論PTAB最終如何裁定,CAFC此次明確的法律標準都將對其他懸而未決的CRISPR相關干涉案產生影響。

  CAFC此次判決和后續(xù)走向,將直接影響產業(yè)界的許可格局、專利運營策略以及產品合規(guī)風險

  由于Broad和CVC分別掌握了CRISPR-Cas9技術不同側面的專利,過去幾年行業(yè)中形成了“雙重許可”的局面。不少希望全面使用CRISPR技術的公司不得不同時從兩方獲取許可,以確保在研究、臨床和商業(yè)化應用中沒有侵權隱患。例如,張鋒參與創(chuàng)辦的Editas Medicine公司獲得了Broad/MIT頒發(fā)的獨家許可,將Broad專利用于人類基因治療領域;而杜德納、夏彭蒂耶參與創(chuàng)立的公司(如CRISPR Therapeutics、Intellia Therapeutics等)則依賴CVC陣營的專利許可開展研發(fā) 。在美國境內,由于Broad當前擁有真核應用專利而CVC擁有更廣泛基礎專利,任何商業(yè)產品若涉及在人類或動物細胞中編輯基因,理論上可能同時落入雙方專利的保護范圍 。許多制藥和生物技術公司為避免侵權訴訟,不得不同Broad和CVC都簽署許可協(xié)議,這無形中增加了技術使用的成本和復雜性。雙重許可策略

  對于已經進入臨床試驗或即將上市的基因療法、細胞療法產品,其核心技術大多源自CRISPR-Cas9。這些項目面臨的一個重大風險是:如果所持有的許可并非來自最終勝出的專利權人,則未來可能遭遇侵權指控或需重新談判許可。

  持續(xù)的專利糾紛可能阻礙行業(yè)內的正常合作。學術機構和公司在開展跨領域合作或技術轉移時,往往會顧慮所使用的CRISPR工具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在評估CRISPR初創(chuàng)企業(yè)時,也將專利包的完整性和潛在訴訟作為重要考量。如果此次上訴最終促成明確的勝負(例如一方取得對核心真核應用的控制權),反而可能

  總的來說,CAFC對CRISPR干涉案的最新裁決是這一漫長專利戰(zhàn)的重大轉折點。它不僅影響法院和專利局對發(fā)明優(yōu)先權的裁量,也深刻波及學術界與工業(yè)界對知識產權的態(tài)度。從全球視角看,CRISPR專利紛爭在不同司法轄區(qū)結果各異:歐洲專利局曾因優(yōu)先權問題撤銷Broad的一項核心CRISPR專利,使得歐洲市場主要由CVC陣營專利主導 ;而在中國、日本等國,雙方亦各有布局,法律制度差異可能帶來不同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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